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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鄧紫棋不再是鄧紫棋-名人姓名註冊問題

已更新:2023年10月9日


撰文:袁耀慶


  2019年3月7日,香港歌手「鄧紫棋」和原經紀公司「蜂鳥音樂」解約,原是單純合約雙方權利義務問題,但不料卻扯出早在2014年,「蜂鳥音樂」已將「鄧紫棋」名子註冊為商標,頓時社會輿論譁然,紛紛關心解約後「鄧紫棋」是否還能繼續使用名子。


  而根據中國著名評論平台「知產力」資料顯示,鄧紫棋原名「鄧詩穎」,2006年,14歲的「鄧詩穎」被經理人張丹(Tan)邀請簽約蜂鳥音樂,以「鄧紫棋」名子享譽音樂界,截至目前,雙方已經合作14年。而在中國檢索後發現,目前共有12件帶有“鄧紫棋”字樣的商標註冊資訊,其中蜂鳥音樂有限公司於2014年9月共申請註冊了6件“鄧紫棋”商標,且均被核准註冊,分別核准使用在第9類科學儀器,第14類珠寶鐘錶,第16類辦公用品,第25類服裝鞋帽,第35類廣告銷售,第41類教育娛樂等相關商品及服務上,而該商標皆和「鄧紫棋」本人無關,幾乎都是原合作夥伴所做的商標註冊申請。


  問題來了,到底「名人姓名」是不是可以作商標註冊,是否受到商標權保護。我們可以從過去美國知名籃球球星Michael Jordan 商標事件來看,自2012年起,Jordan 向北京法院提起「商標訴訟申請」,期間該請求一度被駁回,認為「喬丹」在中國沒有唯一的指定性,Jordan在美國只是姓,並非指個人。


  終於在2016年,北京知產法院經近日審理後認為,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麥可喬丹訴商標評審委員會、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一案判決書中認定:「喬丹」在中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、為相關公眾所熟悉,中國相關公眾通常以「喬丹」來代表麥可喬丹,並且「喬丹」已經與麥可喬丹之間形成了穩定的對應關係,中國「喬丹體育公司」在福建所註冊的「喬丹」商標應予撤銷;此判決備受矚目,也代表外國名人的中文姓名權也明確受到商標法之保護,因此包括足球明星C羅、吳奕凡等知名明星也都陸續將自己名子登記成商標。


  回到原題,在「鄧紫棋」與「蜂鳥音樂有限公司」的「合作協定中沒有明確涉及其中有關鄧紫棋姓名權及商標權的前提下,蜂鳥音樂有限公司有權申請註冊“鄧紫棋”商標嗎?


  目前在智慧財產權界有許多討論,其中我比較贊同的是「否定說」。原因其一為商標權之基本原則,「商標之使用必須讓相關消費者回歸到商品和服務的來源」,大家聽到「鄧紫棋」應該只會想到「鄧紫棋」,而非「蜂鳥音樂」;其二為姓名權問題,中國《商標法》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,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。該條規定的“在先權利”也包括姓名權等其他權利。而藝名也屬於公民姓名權的範圍,只要某一姓名能夠與本人形成一一對應的關係,就歸屬於本人,本人就有禁止他人干涉、盜用和冒用的權利。


  當然其中還牽涉很多問題需要釐清,包括姓名權之客觀認定、合約是否有約定「鄧紫棋」姓名之使用範圍等,皆會影響實際判決未來走向。


  回頭看台灣,台灣在智慧財產權保護上不遺餘力,但有權利才有保護,雖然申請上耗時耗力,但一旦發生侵權等訴訟事件,即可第一時間產生防禦之效果,中小企業必須謹慎為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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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hen Chi
Shen Chi
Dec 06, 20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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