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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標權為主、著作權助攻,品牌保護的最佳策略

已更新:2023年10月9日


撰文:Artorius Yuan


  今天我們來聊聊商標以及著作權的交叉策略運用;在此之前,先和各位分享過去曾經經歷過的案例:


  一間美妝集團,經營逐漸上了軌道,產品包括「面膜、面霜等多樣商品」,除了實體店面外,其在電商平台上也十分受到消費者的青睞;隨著品牌名氣提升,這間美妝集團也開始發展許多周邊商品,包括杯子、筆記本等其他形象商品,而企業版圖也逐漸擴大…。


  其實這樣的企業,在台灣並不少見,而企業在經歷這段期間,更必須重視其智慧財產權布局,以避免苦心經營的「品牌」被他人所搶註,進而造成企業損失。


  而在之前專欄中曾經提過,商標權和著作權最大的差異,是商標權所保護的是「商品和服務的來源」,著作權則保護著作物的「原創性」,兩者保護目的不同,在實務運用上也因此不同。


  商標權之取得,原則上為「註冊主義」,亦即必須向主管行政單位進行申請,才能取得商標權。在台灣現行申請機制,係採用國際尼斯分類標準,1~34類為商品類別,35~45則是產品類別,申請人必須充分考量商標「使用產品及行銷路徑」進行申請。著作權則是依行「國際伯恩公約」之規定,為「著作人完成主義」,亦即著作完成後,即取得著作權。


  在使用上,由於商標權是「保護商品和服務的來源」,因此商標使用必須依據所申請的商品類別上進行使用;而著作權其目的是保護「原創性」,因此其權利使用不會有類別上差別。


  在知道這些基本概念後,我們可進一步說明說明企業如何運用「商標權」及「著作權」作交叉保護;


  在「商標申請」上,企業必須思考兩個面向,其一為會用在哪個「產品」,另一則為會在哪種「行銷管道」上行銷;如上述例子,該集團主要產品為「美妝產品」,其行銷管道除了「實體通路」外還有電商,因此我們就必須在「第三類化妝品」以及「第三十五類行銷類別」作申請布局,以保護其商標使用。但其他相關周邊商品,由於其並非該集團主要商品,且若是每類的申請,將會占用企業現金資源,因此即可以著作權進行保護。


此種保護策略,是透過「商標權」和「著作權」的交互主張,有效保護企業的品牌資產,值得一提的是,著作權雖為完成主義,但在主張時必須上進一步證明「著作完成日」,因此在實務上,於企業在著作完成時,可進一步透過第三方公證單位公證,並保留相關著作證據,才能於主張「著作權」時占有較有利之地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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