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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時才能主張「著作權的合理使用」與「非營利利用行為」

已更新:2023年10月9日


撰文:Artorius Yuan


  由於筆者前單位是台灣著名「非營利組織」,工作期間,接觸許多政府專案,其中大部分屬於「非營利企劃活動」;印象很深刻,當時為了要準備一場短短二十分鐘的記者會,我們要經過許多的規畫,其中不僅包括「活動主視覺」外,還包含「開場音樂」、「焦點儀式過場音樂」、「表演歌手演出音樂」等,必須經過許多「素材」之準備才能呈現一場好的「記者發表會」。問題來了,我們在活動上使用的圖案、Logo、音樂,各有其「著作權人」,我們是否需要一一經過著作權人之同意授權才可使用,還是因為「非營利活動」,因此我們可以合理使用而免除著作權人之授權呢?


  這是在現今「政府機關」和「企業」辦理慈善或「其他非營利活動」常遇到的問題。首先,我們還是要回到和此議題相關的法條–著作權法§55條;


  該法條規定如下:

  「非以營利為目的,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,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,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、或公開演出他人以公開發表之著作」;據此,只要符合下列條件,即可主張「合理使用」,不待著作權人之同意使用該著作:


一、必須是以「非營利為目的」之活動:

  其中合理包括「政府」或「企業」舉辦的慈善、義賣活動等。然是否真屬「非營利活動」仍需實質認定。


二、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:

  亦即不得對觀眾或聽眾收取包括門票、場地費、清潔費等其他費用。


三、未對表演人給付報酬:

  活動表演者必須無償演出,或純粹的贊助;如為其他如交通費、差旅費等補貼則須經實質認定其是否屬於必然之對價範圍。


四、必須為下列合理使用型態:

  其合理使用型態包括: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及翻譯。至於其他利用型態,如重製他人作品、改作他人音樂或歌曲,均非其合理使用型態。


我們回到「記者發表會」上,我們在辦理該活動,通常會準備下列物品,而該物品皆和「著作權之授權」息息相關,因此必須加以審慎檢視。


一、「活動視覺」

  通常「活動視覺」是外包設計公司設計,必須「設計公司」確認該「視覺」著作權之歸屬。

二、「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LOGO」

  該Logo之商標權通常歸屬於該組織所有,因此在使用該Logo時必須確認是否得到「著作權人之授權」

三、「活動音樂、表演藝人之音樂等」

  若符合著作權法§55條之條件,即可合理使用該音樂之著作權,無需著作權人同意,唯演出方式仍須限制於「公開口述」、「公開播送」、「公開上映」、「公開演出及翻譯」形式,不得自行重製或改作。


  最後,由於是否屬於「非營利活動」或「合理使用」仍需回歸到主管機關或法院作個案認定,因此建議辦理該類活動時,針對「著作權」之使用,仍以取得「著作權人」之授權為優先選擇,以避免後續不必要之負擔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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